困惑后的思考——提存公证中“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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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海波.困惑后的思考——提存公证中“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确认[J].中国公证,2010(2):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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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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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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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存分为保证类和债务清偿类两种。本文仅对债务清偿类中如何确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物提出看法。债务清偿类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债务消灭的制度。清偿类提存公证。能够切实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受到债务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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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正当理由 提存公证 债权人 合同标的物 债务清偿 债务人 提存机构 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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