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情节严重”规定亟待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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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崇领,王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情节严重”规定亟待明确[J].人民检察,2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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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崇领 王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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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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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观方面以违反《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其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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