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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崔永东.关于改革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思考[J].法治研究,2013,74(2):11-16.
作者姓名:崔永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度重大项目“法律监督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本文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调阅原审法院案卷的权力.赋予其以调查取证权。另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调解现象,同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再者.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错误裁定,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对于民事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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