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私法属性 |
| |
引用本文: | 孙学致.劳动合同法中的私法属性[J].当代法学,2006(6). |
| |
作者姓名: | 孙学致 |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 法学院 |
| |
摘 要: | 一民法,是以主体的“平等”作为其全部规范的假设性前提的。没有主体事实上的平等,所谓的私法自治,所谓的合同自由,就是一句空谈。遗憾的是,无数生活事实让我们看到的不是平等的真实,而是平等确是一个假设。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其中最典型的证明。法学家们干脆把劳动合同从合同法中扔出去,免得它坏了民法作为平等主体之法的纯粹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