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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中的常见弊病及其预防
引用本文:葛健.行政行为中的常见弊病及其预防[J].政治与法律,1991(1).
作者姓名:葛健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此规定列举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中的5种“常见病”和“多发病”,对行政机关来说,探讨其“病”因,并找出预防措施,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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