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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
引用本文:胡玉鸿.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J].法学研究,2010(6):40-54.
作者姓名:胡玉鸿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课题编号08&ZD001)的前期研究成果。
摘    要:现代法律通过立法上的抽象化、典型化、身份化、角色化等技术确立了普遍性。但是,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的冲突也昭然若揭:强调行为而忽略人的存在;注重平等而无视人的差异;突出客观而不考虑主观问题。这些都使得法律规则与真实的个人之间无法协调。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保障个人私域空间的合理存在,保障个性自由;确定法律上的特殊弱者,为少数人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运作层面上,通过个别化的方式,根据人的独特性设定不同的法律规则和作出不同的法律裁决。

关 键 词:个人的独特性  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个别化

Reconciling the Uniqueness of Individual and the Universality of Law
Hu Yuhong.Reconciling the Uniqueness of Individual and the Universality of Law[J].Chinese Journal of Law,2010(6):40-54.
Authors:Hu Yuhong
Abstract:
Keywords:uniqueness of individual  universality of law  individuat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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