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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破产问题初探
引用本文:陈本寒.联营企业破产问题初探[J].法学评论,1990(5).
作者姓名:陈本寒
摘    要:(一) 目前我国联营企业的性质和联营形式是不完全相同的。从性质上看,有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也有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营。就联营的形式而言,大体可归纳为构成法人的联营、构成合伙的联营和仅为合同关系的联营三类。对于上述性质、形式各异的联营企业在其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情况下,究竟哪一种性质和哪一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可以宣告破产,而哪些联营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人们的观点分歧较大,有人认为,就企业性质而言,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营性质的联营企业才存在破产问题,而非国营性质的联营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间的联营都不存在破产问题。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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