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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引用本文:马骏驹,余延满.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J].法学评论,1990(3).
作者姓名:马骏驹  余延满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马骏驹),武汉大学法学院(余延满)
摘    要: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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