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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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骏驹,余延满.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J].法学评论,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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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骏驹 余延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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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马骏驹),武汉大学法学院(余延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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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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