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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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邦友.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J].法学评论,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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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邦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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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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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从刑法关于共犯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无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有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可以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本文认为,以刑法取消原《补充规定》关于受贿罪的以共犯论处的条款为理由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观点既不符合刑法关于共犯的基本理论,又不符合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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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教唆犯 从犯 共同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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