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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法》的制宪意义
引用本文:张炳良.论《基本法》的制宪意义[J].法学评论,1989(1).
作者姓名:张炳良
作者单位:香港城市理工学院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 高级讲师
摘    要:张友渔教授最近在一篇文章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是法律不是“宪法”。①其结论建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后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予而取得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而不是联邦制或联盟制国家内的“邦”、“州”或“加盟国”,故不存在本身的宪法,也无权制定宪法。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是香港本身制定的“宪法”,而是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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