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改良或重构 |
| |
引用本文: | 刘峰,张飞.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改良或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3(32):240-243. |
| |
作者姓名: | 刘峰 张飞 |
| |
作者单位: | [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
| |
摘 要: | 新古典主义刑法学和目的行为论中的构成要件中,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成为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故惠和过失不再是单纯的责任要素,三阶层体系本身不稳定。犯罪构成是认定成立犯罪的理论模型,根据犯罪发展过程的传统四要件排序,实质是在犯罪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犯罪构成的叙述性的有罪印证。在遵循四要件理论的哲学依据下,我国的犯罪构成应依次由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客体四要件构成顺序较为恰当,并且充足犯罪客体的要素。
|
关 键 词: | 犯罪构成理论 改良 重构 客体要素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