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兼论其对我国重构商事登记制度的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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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贝.论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兼论其对我国重构商事登记制度的指导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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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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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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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事登记的根本意旨是为创制商主体而服务的,其法律性质具有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属性。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比,私法属性占主要地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商事登记法律规则过多彰显其公法色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着重强调其私法功能,并以此为基石,弱化其管理法的色彩,纯化其保护交易安全便捷之目的,彰显其信息披露与公示的功能,以此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规范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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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事登记 法律性质 商事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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