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论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兼论其对我国重构商事登记制度的指导意义
引用本文:陈贝.论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兼论其对我国重构商事登记制度的指导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9(34).
作者姓名:陈贝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商事登记的根本意旨是为创制商主体而服务的,其法律性质具有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属性。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比,私法属性占主要地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商事登记法律规则过多彰显其公法色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着重强调其私法功能,并以此为基石,弱化其管理法的色彩,纯化其保护交易安全便捷之目的,彰显其信息披露与公示的功能,以此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规范进行重构。

关 键 词:商事登记  法律性质  商事登记制度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