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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前提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兼议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坚守与突破
引用本文:薛军,张志刚.担保前提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兼议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坚守与突破[J].人民司法,2012(5):82-85.
作者姓名:薛军  张志刚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债权有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先行利用债的担保制度实现债权,是否有权直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针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就应该允许债权人直接行使代位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权有担保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该受到限制。只有当债权人已经诉诸担保的保障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代位权。笔者认为,应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运作的内在逻辑出发,结合债的担保制度与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在功能上的差异,解决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为何应该受到限制的问题。

关 键 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次债务人  相对性原则  行使代位权  担保物权  债权实现  代位权行使  担保制度  补充性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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