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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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双元,杨德群.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J].法商研究,2014(3):6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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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双元 杨德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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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WTO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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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坚持社会本位的现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它并未否定私法自治,而是划定了私法自治的边界。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势必危及法的安定性,因此应在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实现平衡。在理论和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方法主要有类型化及价值补充法。在公序良俗原则通过价值判断对案件予以具体化时,应避免法官的主观感情,具体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其功能的拓展使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效果逐渐由绝对无效演变为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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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序良俗原则 司法适用 私法自治 实质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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