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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
引用本文: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J].法商研究,2008(2).
作者姓名:薛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87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CFX038)
摘    要: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性"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对法律行为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性"评价。通行的法律事实体系理论将"事实性"界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这是一种错误的定位。将"合法性"看作法律行为本质属性的主张就源于这一错误定位。将法律行为看作是实现私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区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不同调整方法,认可私人作为创制法律规范的主体,必然要求抛弃以"合法性"为法律行为基本属性的错误理论。

关 键 词: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有效性  合法性  意思自治  法律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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