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 |
| |
引用本文: | 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J].法商研究,2008(2). |
| |
作者姓名: | 薛军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871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CFX038) |
| |
摘 要: | 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性"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对法律行为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性"评价。通行的法律事实体系理论将"事实性"界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这是一种错误的定位。将"合法性"看作法律行为本质属性的主张就源于这一错误定位。将法律行为看作是实现私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区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不同调整方法,认可私人作为创制法律规范的主体,必然要求抛弃以"合法性"为法律行为基本属性的错误理论。
|
关 键 词: |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有效性 合法性 意思自治 法律调整方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