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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兼与“利他合同论”商榷
引用本文:薛军.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兼与“利他合同论”商榷[J].法商研究,2010(2).
作者姓名:薛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7SFB3023)
摘    要:利他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法学术语体系中是两项存在根本差别的制度,不能混淆。前者是指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且赋予第三人针对债务人以直接履行请求权的合同,它在性质上是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的合同,属于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后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在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范的合同类型,应该界定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不是利他合同。

关 键 词:利他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  合同履行  直接履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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