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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河长制”的悖论及其化解
引用本文:王勇.水环境治理“河长制”的悖论及其化解[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3):1-9.
作者姓名:王勇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及其实现机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视野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研究》
摘    要:"河长制"是破解我国当前水环境治理困局的一种制度创新。然而,作为一种没有经过充分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新生制度,其在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由于自身的不完善而不可避免存在着法治与人治、集中与民主、临时与长治、统一与多元等矛盾与问题。应通过程序理性的引入和法治品质的提升,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之有效联接,目标责任制的法治化与内在化,以及结构优化与法律关系转换来平衡上述矛盾。惟其如此,水环境治理方可实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

关 键 词:河长制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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