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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究情实,断之以法”:宋代士大夫法律品格解读——兼论中国古代伦理司法说之误
引用本文:张本顺,刘俊.“推究情实,断之以法”:宋代士大夫法律品格解读——兼论中国古代伦理司法说之误[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3).
作者姓名:张本顺  刘俊
作者单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4年度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国古代卡迪司法”说之批判——以宋代诉讼证据制度为视角》,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专项任务课题《中国古代司法审判艺术研究》
摘    要:在宋代民间诉讼风潮以及法律庞杂化、理性化、近世化的时代变迁下,宋代士大夫形成了"争诵律令"的习法风尚;树立了"在在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鉴"的司法公正理念;践行了"田婚之讼,惟以干照为主"以及"金科玉条,凛不可越"的依法审断精神。实际上,即使在涉及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家产讼案中,情理亦难以颠覆法律。宋代士大夫群体的上述法律品格彰显了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性、确定性的真实面相;昭示了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司法的近世化转型,乃至匡谬学界所谓古代"伦理司法"旧说,皆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同时,对于当代转型时期"法治中国"的建设亦不乏历史的启迪与自信。

关 键 词:宋代士大夫  民事审判  情理  依法审断  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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