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责任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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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中礼.权利的责任限度[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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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中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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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行政学院,长沙,4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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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的发展促进了权利思维的普遍化,用权利话语思考社会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常态。这可以在“范跑跑”事件中体现出来。“范跑跑”事件存在“权利论”和“道德论”两种观点。但是,从权利的根本属性来看,范美忠的行为既是权利的,但是又不完全是权利的;既是道德的,但又不完全是道德的。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实现社会合作的基本要求。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绝对的,还应当承担适度的责任一来自道德的、社会的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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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利限度 责任 道德责任 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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