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立法的多层次性 |
| |
引用本文: | 张勇.地方环境立法的多层次性[J].中国环境管理,1990(4):20-21. |
| |
作者姓名: | 张勇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从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规定和地方环境立法的实际状况来看,地方环境立法具有明显的多层次性:不仅省级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而且较大市的权力机关也可以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不仅省级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而且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国家坏境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地方性环境规章,作为权力机
|
关 键 词: | 环境 立法 地方环境 环境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