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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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J].环境保护,2015,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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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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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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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在适用范围、主体界定、信息公开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缺陷。在今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范围进行扩大,并辅之以分类管理;在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方面,明确有关机关、专家不作为公众之范畴,并且在利益二元结构中合理界定每一个建设项目参与公众的范围;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便利化与精细化,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以及事后监督的信息公开全过程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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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参与范围 参与主体 信息公开 |
Suggestion on the Syste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IA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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