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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黄河保护专门法律的必要性及建议
引用本文:常纪文.制定黄河保护专门法律的必要性及建议[J].环境保护,2021(5):44-46.
作者姓名:常纪文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摘    要:国家现行基础性和普适性法律解决黄河流域现实问题的针对性不强,有效规范供给不足,有必要参考《长江保护法》制定专门法律。法律名称宜为《黄河保护与治理法》。立法定位宜为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行政法和调控法,实现体制、制度、机制整合、创新甚至集成创新的框架法,推进绿色和安全高质量发展的促进法。立法框架宜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配置调度、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污染系统治理与环境质量改善、流域长治久安、流域高质量发展、自然遗迹与人文资源保护、监测预警及信息共享与公开、监督管理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专章。在管理体制方面可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在法律机制方面可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机制,分设和衔接好各方面的权益,衔接或整合各类监测和预警体制与机制,整合行政许可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流域协同立法甚至统一立法的机制。

关 键 词:黄河  专门立法  必要性  整合  集成创新

The Necessity and Suggestiong of Enacting Special Law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Yellow Rive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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