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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叶英杰,金诵雅,施超群,邵静蕾,潘登.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1(7):27-30.
作者姓名:叶英杰  金诵雅  施超群  邵静蕾  潘登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摘    要:"三权分置"下,有三种类型的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在任何情况下,集体享有所有权。在未流转经营权时,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被流转时,承包方享有承包权,受让人享有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均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均可被继承。虽然立法规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权利主体实则为个人,成员间以"准共有"的形式存在,因此发生继承的时间点为个人死亡时。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由于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权均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因而不得为集体外的人继承;对经营权则无身份上的限制,可为集体内外的人继承。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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