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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条件论:中国劳动监察解决纠纷职能的实证分析
引用本文:王伦刚,唐丽娟.改革条件论:中国劳动监察解决纠纷职能的实证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6(5).
作者姓名:王伦刚  唐丽娟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西部经济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交叉职能优化的实证分析(1993-2012)”(13BFX137);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经济法治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摘    要:对于中国劳动监察机构解决纠纷职能的改革,学界长期存在“保存论”和“废除论”两种政策建议,但既有研究多规范分析而缺乏实证研究。四川省P、S两县劳动局2012-2015年数据显示,劳动监察多年来集中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这保护了农民工利益和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却牵制了其主动监察职能的履行。这种现状是农民工工资纠纷六大特点与劳动监察执法权灵活运用相互契合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保存还是废除劳动监察机构解决纠纷的职能,都须以解决“谁来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问题作为前提条件。这可谓“改革条件论”。

关 键 词:劳动监察  解决纠纷职能  存废  农民工工资纠纷  改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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