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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哲学“价值”的本质属性——对“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的反思
引用本文:赵守运,邵希梅.论哲学“价值”的本质属性——对“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的反思[J].社会科学战线,1994(1).
作者姓名:赵守运  邵希梅
作者单位:阜新矿业学院社科部 (赵守运),阜新矿业学院社科部(邵希梅)
摘    要:目前哲学界对哲学的“价值”范畴(或称“普遍价值”、“一般价值”、“价值一般”)的界定多达十余种,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关系.似乎已成定论.笔者认为它缺乏理论和实践依据,曾多次提出质疑.现从价值的本质特征入手再探其实质,向诸位同行求教.依据马克思抽象商品价值的思路,哲学的“价值”范畴可界定为:客体所包含的主体的劳动、创造和奉献.客体是指满足人们需要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实践产物.表面看价值是主体需要和客体满足需要的自然关系,实际上反映主体在创造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推动历史前进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贡献与索取的社会关系.它的本质属性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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