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不应把工具、对象和结果纳入实践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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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凌云.再谈不应把工具、对象和结果纳入实践范畴[J].晋阳学刊,19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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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凌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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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联学术情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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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晋阳学刊》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发表的李怀君同志的《“不应把工具、对象和结果纳入实践范畴”吗》一文,对拙文提出不同意见,这对于进一步研讨实践要素问题是有益的。李文认为,工具、对象和结果是实践的要素,应当纳入实践范畴,不然,那就必然导致“抽象、空洞的实践观”。我对李同志的论证仍有疑问,想再谈点粗浅看法,与李同志商讨,并就教于其他同志。李文也以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为根据:“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里,马克思明明把“劳动本身”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并列作为“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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