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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与构建
引用本文:刘明明.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与构建[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6):68-71.
作者姓名:刘明明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摘    要:当前,中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囿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缺失  构建
文章编号:1673-5595(2006)06-0068-(04)
修稿时间: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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