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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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启明.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特点[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29(5):6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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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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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师范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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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度一般项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研究”(05JD82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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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所决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法律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不遭受人为的以任何方式所进行的非法占有和以任何形式所进行的泄露,法律不保护商业秘密信息的内容。维持商业秘密信息的秘密状态完全依赖于权利主体积极的私力保护,私力表现为权利主体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措施和管理,商业秘密一旦转为法律救济时,权利主体就陷入了被动保护的局面。法律没有设定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推定法律承认商业秘密保护时间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权利人为保护所做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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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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