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讲座:第三讲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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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讲座:第三讲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工作[J].科技成果纵横,1995(4):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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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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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北京100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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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科技成果鉴定是我国科技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自1961年国务院发布《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来,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一套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科学公正地评价科技成果,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国家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明确科技成果鉴定是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组织鉴定工作的基础,是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的特点所决定的。1959年2月20日,国家科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发出《关于总结鉴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通知》,规定了新产品鉴定分为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鉴定,并受理审查263项新产品。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标志着成果鉴定的科技管理制度的建立,并正式纳入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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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科技成果鉴定 组织工作 中国 科技管理 行政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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