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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激活及其制度构建——兼评《监察法》的中国特色
引用本文:钱小平.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激活及其制度构建——兼评《监察法》的中国特色[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3):39-48.
作者姓名:钱小平
摘    要:立足于监察权的监督权属性,《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三大职责,确立了“预防性监 督” “发现性监督”和“惩治性监督”三种监督形态,形成了腐败监督的“中国模式”。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能”,激活和强化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能力,避免监督职能的虚化、空化、弱化风险,应当确 立“一体化”的监督理念,加快推进预防性立法建设,重点建立完善监察委员会体制下的利益冲突审查 制度和行政合规审查制度。

关 键 词:监察委员会  预防性监督  职能激活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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