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激活及其制度构建——兼评《监察法》的中国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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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小平.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激活及其制度构建——兼评《监察法》的中国特色[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3):3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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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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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足于监察权的监督权属性,《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三大职责,确立了“预防性监 督” “发现性监督”和“惩治性监督”三种监督形态,形成了腐败监督的“中国模式”。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能”,激活和强化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能力,避免监督职能的虚化、空化、弱化风险,应当确 立“一体化”的监督理念,加快推进预防性立法建设,重点建立完善监察委员会体制下的利益冲突审查 制度和行政合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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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委员会 预防性监督 职能激活 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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