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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内容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中当事人义务之界定
引用本文:王志根,戴玉龙,杨现正.执行内容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中当事人义务之界定[J].人民司法,2012(18):54-56.
作者姓名:王志根  戴玉龙  杨现正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原行政行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判决撤销,生效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未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应首先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依法作出明确界定,方能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状况及案件执行结果。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行政机关  房地产登记  平面图  行政相对人  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  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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