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权利救济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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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安新.教育权利救济刍议[J].教学与管理,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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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安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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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济宁师范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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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权利应当平等,而现实中的权利往往并不平等。这是一个老问题。的确,现代社会是一种权利的差序格局,权利的实现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程序性保障,权利救济就应时而生。在英美国家,“救济先于权利”是最得意的法律作品,如英国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社会实践表明:权利必须有救济方法和程序。因为救济是通过划定权利的界限来实现权利,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制约权力,补偿权利的缺损。实质上,救济就是为弱小的个体在权利受侵害时的一种对抗机制,是借助法律的预先规定,通过规范、预测作用,对主体提出预先警告,在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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