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毒品犯罪累犯
引用本文:杨新京,张继政.论毒品犯罪累犯[J].中国检察官,2002(6):51-52.
作者姓名:杨新京  张继政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杨新京),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张继政)
摘    要: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总则之外又在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且仅见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毒品犯罪之中,因此,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实际上就是毒品犯罪累犯。

关 键 词:刑法分则  毒品犯罪  累犯  从重处罚  贩卖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规定  走私  中国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