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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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新京,张继政.论毒品犯罪累犯[J].中国检察官,2002(6):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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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新京 张继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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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
(杨新京),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张继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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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总则之外又在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且仅见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毒品犯罪之中,因此,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实际上就是毒品犯罪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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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分则 毒品犯罪 累犯 从重处罚 贩卖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规定 走私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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