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防责任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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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伟书.浅谈消防责任事故罪[J].山东消防,1999(4):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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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伟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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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所设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订时增设的一个新的罪名。本文试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对正确理解该罪、划清罪与非罪及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帮助。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某种行为成立为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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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防 责任事故罪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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