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事故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执法公正,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予以废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制度,并明确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多发。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专门增加了一节"复核",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法制化。本文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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