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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理论依据之证成——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为研究视域
引用本文:林树杰.税收代位权理论依据之证成——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为研究视域[J].求索,2011(1):146-148.
作者姓名:林树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代位权制度起源于民法,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税收代位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保全纳税人财产,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是将税务机关权利的行使置于司法审查之下,以保护纳税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不受税务机关的侵害。税收代位权的设立平衡了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权利配置,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可以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上得到证成。税收代位权打破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隔阂,验证了在"公私融合"领域需要综合民法、经济法乃至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并使之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以达致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适当平衡及社会和谐。

关 键 词:税收代位权  公私融合  公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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