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报注册资本罪违法性评价标准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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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焦占营.论虚报注册资本罪违法性评价标准的改变[J].河南社会科学,2007,15(4):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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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占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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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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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制度改变为分期缴纳制度,引起公司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违法性评价标准的改变。注册资本形成制度的改变也改变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标准,如果不及时修订《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相关的追诉标准,无法实现国家对市场主体管理秩序行为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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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资本 违法性评价 公司法 |
文章编号: | 1007-905X(2007)04-0088-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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