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论虚报注册资本罪违法性评价标准的改变
引用本文:焦占营.论虚报注册资本罪违法性评价标准的改变[J].河南社会科学,2007,15(4):88-90.
作者姓名:焦占营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制度改变为分期缴纳制度,引起公司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违法性评价标准的改变。注册资本形成制度的改变也改变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标准,如果不及时修订《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相关的追诉标准,无法实现国家对市场主体管理秩序行为的刑法保护。

关 键 词:注册资本  违法性评价  公司法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4-0088-03
修稿时间:2007年5月8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