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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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翟桂荣.修订后《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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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桂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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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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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在专利权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就假冒专利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原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变化,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定刑较之原有规定为轻;二是强调罚金刑。假冒专利罪的客体,就其直接并必然侵犯的权益,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和我国的专利管理制度,在分析研究以及认定假冒专利罪时,必须清楚地了解专利权的特殊性;假冒专利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心理状态上应属故意方可构成此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何谓“假冒”,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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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假冒专利罪 刑法规定 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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