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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3条(亲子关系诉讼)诉讼评注
引用本文:林剑锋.《民法典》第1073条(亲子关系诉讼)诉讼评注[J].法学杂志,2023(3):49-63.
作者姓名:林剑锋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2&ZD2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亲子关系诉讼制度沿革具有“实务先导、实体法先行”的特点,基于这一现状,在制度实施时容易忽略其诉讼法的本质属性与程序要求。亲子关系所具有的牵涉多方主体利益、稳定性与明确性之实体法属性,决定了在诉讼实施上须实现抑制亲子关系随意变动、亲子关系变动统一性与明确性之程序价值目标,由此也决定了在诉讼类型和判决效果上,亲子关系诉讼应采用形成之诉,并应在判决效力上赋予其对世效。与此同时,着眼于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还需基于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对诸如职权探知主义适用、当事人适格法定、参加制度的适用、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的转型适用、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调整等配套规则予以解释论完善,以使判决对世效的制度设定获得正当化根据。

关 键 词:形成之诉  形成力  对世效  既判力  职权探知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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