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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普案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立法的局限性及对策
引用本文:王希.从德普案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立法的局限性及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07(2):81-84.
作者姓名:王希
作者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行政管理系,广西,南宁,530007
摘    要:虽然我国在立法方面对商业贿赂行为已有禁止性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专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措施力度不够;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这就导致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手段单一,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问题。对此,可通过立法深化体制改革,使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健立健全财会信用制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赋予行政部门相应取权,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加大惩处力度;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

关 键 词:德普案  商业贿赂  立法现状  法律缺失  法治建设
文章编号:1004-6917(2007)02-0081-04
修稿时间:20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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