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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数据控制者信息权”权益定位——以《民法典》个人信息权为视阈
作者单位:;1.太原市公安局;2.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争议一直不断,个人信息权立足于信息自然人主体,具有人身附属性,无法评价大数据背景下批量信息的社会属性;公共性法益的抽象性模糊了法益的处罚边界,丧失了法益解释机能的作用。面对批量信息在市场经济秩序中流转和共享的自由和安全,需要重新解读个人信息权,将数据控制者信息权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从而化解自由与安全、个人法益与公共性法益之间的矛盾冲突。

关 键 词:《民法典》  数据控制者信息权  法益  “集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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