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关于社会认识对象的本体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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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远传.论马克思关于社会认识对象的本体特征[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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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远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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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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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科学地认识社会,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认识社会的方法论,而要建立合理的方法论,就必须考察其对象的特殊性质。社会的本体特征决定着认识它的方法论特征。本文通过对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考察,试图说明社会之不同于自然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它是人的社会。正是由于社会的属人性,就扬弃了自然的纯客观性。无论是从社会关系还是从社会生产或社会实践来说明社会,都不能离开人这一根本或前提。只有以“人的眼光”来观察社会,才能合理说明认识和研究社会的方法论特征。马克思对于社会的本体思考体现了他对人(而不是自然或别的什么)的终极关怀。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1.自然是社会存在的基础;2.人是社会的主体;3.社会历史规律是人的活动的规律;4.社会生产是为了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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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本体 社会认识 方法论 事实与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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