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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人格的本质
引用本文:王利民.论法律人格的本质[J].社会科学辑刊,2006(4).
作者姓名:王利民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116026
摘    要:私法作为人本主义和权利本位的立法,以法律人格的确立与保护为核心。法律人格即人的私法地位的本质是自由。自由是人的社会本质属性,由此自由应当是体现为法律人格的正义。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和意义根本在于其作为自由的存在并受自由的保护。人只有在享有自由的条件下,才能自主地根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和支配自己的社会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和实现自己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因此也才是具有法律人格即一定私法地位的人。自由是一种社会存在,意志本身的自由只是精神自由,而不是行为自由,只有行为自由即社会自由才是规范的自由亦即法的自由。它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受人类历史与社会发展的限制与影响。

关 键 词:私法地位  法律人格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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