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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火灾原因重新认定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宫刚 ,孙正新.对办理火灾原因重新认定问题的探讨[J].山东消防,2001(11).
作者姓名:宫刚  孙正新
摘    要:笔者在办理火灾原因重新认定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提出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一、关于火灾原因重新认定案件的受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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