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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存废之解析
引用本文:冯乐坤,张晓彤.村民小组存废之解析[J].海峡法学,2014(3).
作者姓名:冯乐坤  张晓彤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村民自治的基本理论研究”,2011年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关 键 词:村民小组  生产队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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