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婚烟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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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璐,蔡志燕.浅谈基层法院婚烟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定[J].兰台世界,2012(Z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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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璐 蔡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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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综合档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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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诉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档案按照案件的性质将一般离婚案件的保管期限划分为短期,也就是保存30年,但从历史和现实的利用价值以及当前婚姻诉讼档案的管理现状考虑,笔者认为,经法官审理,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形成的案件卷宗,是具有长远和频繁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将其保管期限从短期30年延长至100年甚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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