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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适与完善
引用本文:季敬聚.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适与完善[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0,30(5):31-41.
作者姓名:季敬聚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
摘    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一并放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分两款予以规定,说明两罪的违法和责任程度相当。“马乐案”的判决,更是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是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的全部援引。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提高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现行定罪量刑标准形成了巨大差异,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有碍司法的公平公正。本文将从该两罪的定罪量刑由来、差异和原因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适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定罪数额标准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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