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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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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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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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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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所有者缺位”现象必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国家所有制,而不是“分级所有”。国家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首先遇到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如何在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中的定位问题,这里涉及到如何认识所有权改革与产权改革的区别。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前提是坚持国家所有,实质是产权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只是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从产权关系即管理权利关系上看,中央、地方的国资管理机构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建立国资委关键是要明确什么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资委使企业出资人代表由虚变实,政资分开得到了实现,进而使政企分开得以真正实现。国资委成立后,如何划分清楚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和企业经营权之间的界限,从根本上理顺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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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资产管理 所有权 产权 国有制 |
文章编号: | 1000-8659(2003)04-0002-07 |
Deepening Reforms of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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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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