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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调性初探
引用本文:敖良桂,吴国平.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调性初探[J].人民长江,2001,32(7):16-17.
作者姓名:敖良桂  吴国平
作者单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资源保护管理处,
摘    要:从水资源和水污染防治各自的概念出发,在理论上阐述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水污染防治是水保护的手段之一,是水资源保护的一个环节,而决然不能代替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除包括水污染防治之外,还包括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方面,是水量、水质的全面保护,同时分析了我国立法工作中两者关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国外立法经验总结,提出了协调我国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建议。“水法”承担起水量、水质和水体的全面管理职能,而“水污染防治法”则应在前者的基础上,将水的质量控制在恰当的标准之内。

关 键 词:水资源保护  水污染防治  立法  相互关系
文章编号:1001-4179(2001)07-0016-02
修稿时间:2001年6月4日

On legislation coordin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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