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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外调查权程序性建构
引用本文:张金波,靳晓.浅谈庭外调查权程序性建构[J].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3,24(6):85-87.
作者姓名:张金波  靳晓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张金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靳晓)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条规定允许庭审法官根据其主观判断认定公诉案件的证据存有疑问时,可暂不采纳,而于庭外重新调查核实后作为定案的依据;实质上赋予法官“庭外调查权”。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自诉案件的庭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在我国虽然确立了对抗式审判模式,但根据本土资源、社会条件、人员素质、诉讼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赋予法官庭外调查权,有其必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外调查权设置的目的并没有得到完整的实现,庭外调查权有待进一…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庭外调查权  调查取证能力  侦查权  程序性建构
文章编号:1007-1229(2003)06-0085-03
修稿时间:20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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